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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隐瞒真相出售“召回车”,销售者承担三倍赔偿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隐瞒真相出售“召回车”,销售者承担三倍赔偿
  购买新车原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如果不巧买到了“召回车”,且商家还“一脸无辜”地坚称车辆质量没有问题,拒绝退换和赔偿,那就“心塞塞”了。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

  2015年7月25日,陈某在汽车行相中了某品牌的一款运动时尚型汽车,但发现该车出厂日期较早,询问该车是否有质量问题致使其长时间未销售出去。推销员拍着胸脯保证该车绝对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并催促其赶紧签约,否则就被其他人买走了。陈某便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当场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来,陈某上网发现,就在其购车的前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发布了某品牌车辆的召回通报,认为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之间生产的该品牌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陈某所购买的车的出厂日期正好属于召回车辆的范围。陈某立马与销售公司询问,销售公司仍一口咬定该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并称不清楚召回车辆的事,拒绝任何赔偿。陈某认为,销售公司在销售时故意隐瞒车辆被召回的真相,以欺诈手段骗签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汽车销售合同,返还1万元定金,并支付三倍的赔偿即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证据不足,仅支持了陈某解除合同与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请求三倍定金的赔偿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1.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基础

  由于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而消费者对商品有关知识、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方面的了解无法与经营者相提并论,因此,当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品质难以作出判断时,法律就应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更多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基础。只有在其知悉商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后才能真正享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才能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2.销售者假装“不知情”?

  本案中,陈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签订了销售合同,但在该公司售车的前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即发布了缺陷汽车召回通告,所售车辆在通告范围内。该公司在本案中抗辩其在销售时对于所售车辆属于应召回车辆的事实不知情。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决定召回部分车辆时,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报销售者。因此,汽车销售者应当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出召回通告前即已知晓应当召回的车辆明细。而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7月24日通告召回涉诉车辆,作为销售车辆的经销商至少应当在通告之日知悉车辆召回的事实。在该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召回车辆的具体名录后,该公司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3.“召回车”威胁消费者安全

  缺陷汽车召回,其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及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本案中,该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涉车辆为应召回的车辆时,仍将召回车辆做为可销售车辆予以销售,明显违反了经营者保证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相关规定。

  4.隐瞒真相,卖家承担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对于召回这一关键事实予以隐瞒,更在陈某询问涉诉车辆是否为召回车辆时予以否认,对重要事实不提示,并做虚假介绍,使得陈某对销售车辆存在缺陷丧失了知情权,陈某因此与该公司签订了有关召回车辆的买卖合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属于销售存在缺陷的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陈某因为该公司的欺诈,其支付了一万元定金,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情况下,陈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一万元,于法有据。同时,对于其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陈某要求该公司赔偿三倍定金的诉请,同样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