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轮胎早于车辆十个月出产 主张欺诈未获支持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轮胎早于车辆十个月出产 主张欺诈未获支持

      买车对于大部分朋友来说都算是一件大事,却并非易事,对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在购车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方面非常多,而汽车轮胎的生产日期有时候会成为容易忽视的一个地方。

  案件回放:

  2014年1月12日,徐先生以242 000元的价格从中进锦旺公司购买了一辆2.4L白色7座进口三菱欧蓝德汽车。后来,徐先生发现所购车辆轮胎生产日期为2012年46周,而车辆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遂到中进锦旺公司交涉。1月22日,中进锦旺公司随即给徐先生更换了车辆全部轮毂轮胎。但徐先生却发现车辆一致性证书是2012年12月签发的,因此他怀疑该车是早期生产的实验车。徐先生认为,他提车时就已经对车辆提出疑问,但中进锦旺公司并未如实告知车辆实情,在2013年9月生产的汽车上,掺杂使用了2012年11月生产的轮胎,即以新车名义把装有严重磨损的旧轮胎的车卖给徐先生,欺诈行为已经成为事实。在与中进锦旺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徐先生将中进锦旺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中进锦旺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中进锦旺公司称,由于该车前轮胎有漏气现象,因此三菱公司的一级经销商港龙公司对轮胎进行了更换,之后车辆调拨至菱顺公司,再调至中进锦旺公司,由于此种情形符合原车标准配置,港龙公司便对更换轮胎一事并未做特别说明,菱顺公司、中进锦旺公司对更换轮胎一事并不知情。中进锦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在发现问题后也及时给徐先生进行了更换,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港龙公司、菱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中进锦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港龙公司曾经更换轮胎一事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徐先生虽主张轮胎是旧轮胎,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旧轮胎的事实,且随车所附的新车到港和交货前检查表并未显示有任何质量问题。徐先生虽怀疑是实验车,但却不申请做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中进锦旺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徐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中院审理认为,中进锦旺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商应当对预售出的车辆进行全面检验,对本案所涉车辆轮胎生产时间与车辆生产时间不同期问题应当有所了解,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决定是否购车,但中进锦旺公司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存在服务瑕疵。徐先生在发现该轮胎生产时间早数月的问题后,还是作出决定购买并提走了车辆,据此可以说明当时从外观并不能看出徐先生预购买车辆的轮胎是旧的或有磨损等明显痕迹。中进锦旺公司在为徐先生更换了4条轮毂轮胎后,徐先生并未提出异议,且继续使用该车辆,据此,应当认为双方就购车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换处理,达成了合意。现徐先生主张中进锦旺公司故意欺骗和诱导徐先生作出错误的提车决定构成欺诈,无有效证据支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车辆时该车存在磨损、修理过等情况,且徐先生认可该车从购买至今没有进行过修理,其一直使用,并对车辆进行了装饰,故徐先生现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车辆作为金额较大的消费品,购买时应该全面查验,汽车销售商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最终车辆的购车决定权仍在消费者手中。在查看轮胎时除了查看轮胎胎面是否新净、轮圈表面是否有刮伤的痕迹、轮胎的毛刺是否有过多的磨损等问题外,由于轮胎存在使用寿命问题,最好也应关注一下车辆轮胎的生产日期,即使是全新的轮胎也有可能生产日期并不“新”了,消费者在进行购车时最好尽量选择接近车辆生产日期的轮胎,而在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时也应尽快与经销商联系。
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