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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逢“赌”必输怎么破?法律风险面面观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9日
近年来,资本与创业者“对赌”的案件。频频进入大众视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在创业梦想的道路上,如何防范“对赌”风险?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对赌”失败的案例。了解一下,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
案情回顾:
  2015年,陆某、叶某与四家投资机构签订《A+轮增资协议》,其中甲投资机构以800万元的增资款入股陆某、叶某控制的公司,持股比例8.8%。同时约定,管理团队股东(陆某、叶某)承诺2016年6月底之前,公司实现不低于4000万元的销售收入。
  若不能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则各方同意对公司估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司估值为实际完成销售收入的1.5倍,管理团队股东的补偿金额为调整后的公司估值与6000万元估值的差额。
  经查,截至2016年底,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58万余元。甲投资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陆某等按约定承担业绩补偿。陆某辩称,其为代持股东,并非公司的管理股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代持法律关系存在于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协议中明确陆某负有补偿义务,不具有任何歧义。因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故支持了甲投资机构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对赌释义: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在我国语境下,由于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判断具有“赌”的色彩,被形象地称为“对赌协议”。
  对赌方式:
  从对赌主体来看,一般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或兼而有之。从对赌约定条件来看,常见的有上市条款(IPO)和业绩条款(如净利润、营业收入、增长率等)。如上述案例约定对赌条件为营业收入,因未达成营业目标,约定的管理团队股东被判承担责任。
  对赌利弊:
  对赌作为一种常见的股权融资方式,能够使得创业者在短期内获得巨额资本支持,实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将目标公司做大做强。当然“对赌”也是有风险的。为实现对赌目的,创业者往往需要将自己的“身家性命”与公司绑定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旦对赌失败,不仅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还会负担巨额债务。
  法官提示:
司法实践中,凡是对簿公堂的案件,创业者往往逢“赌”必输,已经基本形成了规律。我们在不少案件中发现,部分创业者为获得资本支持,忽视了商业经营的基本规律,设定不切实际的目标,导致失败风险大增;投资人处于强势缔约地位,部分合同文本确有“显失公平”之嫌;各方对市场政策变化、意外事件考虑不足,导致对赌风险加大,难以实现共赢。
        如果说“勇敢是创业者的通行证”,这其中的底色必然有智慧的成分。我们建议,创业者要充分认识到公司经营的风险,了解对赌的利弊,理性评估公司实力,认真对待协议文本,谨慎设定对赌目标。同时,资本市场也需要行业自律与规范运行,加强内功修炼,促进对赌模式这一舶来品在我国国情下的良性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造福国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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