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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帮缅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判刑!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在生活中
你或许经常接到一些奇怪的电话
电话那头
时而是告诉你中奖了的“商家”
时而是叫你到他办公室的所谓的“你的领导”

时而是介绍动动手指就能赚钱的副业的“热心客服”
……

他们无一例外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
“骗你钱”

缅甸北部发财是陷阱
相信大多数人都知道了

但不去缅甸,而是帮助那边的人实施犯罪
就是没问题的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近日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被告人明知他人在缅甸从事犯罪活动
却为几百块蝇头小利
协助他人实施犯罪
一起看看
……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按照在缅甸从事犯罪活动的甲的要求在桐梓县新大街建设银行网点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及U盾一个并按要求统一设置密码邮寄给了甲被告人王某获利800元
还查明被告人王某2017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7年11月13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另还查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桐梓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及责令社区戒毒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可从轻处罚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
桐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 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电诈无情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许多人被一些短暂的甚至根本就没有的“甜头”蒙蔽了双眼导致上当受骗,钱财两空在此,我们提醒大家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务必要理性对待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加强防骗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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