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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司倒闭后的劳动合同终止与否和经济补偿金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2020年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传染性疫情,导致各行各业的经营受阻,甲公司苦苦支撑,终于无力为继,经法院受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计划,需分批裁员30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情形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起来就是两点:一是期限届满;二是双方主体任何一方灭失。本案中,用人单位甲公司
只是重整,并没“死”,所以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终止是基于法定事实(期限届满或主体灭失)的出现,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消灭,不涉及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效力,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杨某被经济性裁员会导致其劳动合同被解除。 甲公司适用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对应测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陆某工作3年8个月,甲公司应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立法有倾斜性的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本案中的单身妈妈牛某符合被优先留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