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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委托寄售行卖东西的相关责任承担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
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是居间人(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甲与乙寄售行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行纪合同,即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即属于甲。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系合同当事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第三人)应向乙(行纪人)主张违约责任。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有约从约,无约自担。本案中,甲与乙寄售行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因此,乙(行纪人)自己承担100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