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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在委托商行出售货品时的注意事项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乙是受托人,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而非是以委托人甲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因此,甲乙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有约从约,无约自担。本案中,甲乙对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没有另外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乙商行(行纪人)自己承担。
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本案中,如乙商行(行纪人)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该利益属于甲(委托人)。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如乙商行(行纪人)与丙食品厂(第三人)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