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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窃取其他公司技术秘密的法律后果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3日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850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非法窃取乙公司的技术秘密,其与丙公司所签订合同无效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如丙公司为善意,则有权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如丙公司为恶意,则与甲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不得继续使用,且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