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房屋买卖合同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联系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

《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即本题中决定是否拆除广告牌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本题中,王某和张某对该栋楼房系按份共有,每人各占1/2的份额。张某本人并未达到2/3以上的份额。因此,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题中,王某将自己独自所有的两层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从而形成了和张某之间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王某、张某对房屋的地基、楼顶、外墙、楼梯、三通管线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楼房的楼顶虽然更临近二楼的张某,但是,楼顶却并非张某专有,而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共有部分,因此,两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因此,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