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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优先受偿权的使用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2019年1月2日,大象公司和众森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大象公司无资质。工程验收合格后,众森公司以大象公司无资质为由抗辩,大象公司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以及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因大象公司无资质 ( “无资质” 系关键词), 则大象公司与众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 虽合同无效, 但工程质量合格, 大象公司依然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 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工程质量合格 ( “合格” 系 关键词), 则作为承包人的大象公司依然有权对 建设工程主张法定优先权。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最长不得超过 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 承包人法定优先权的范围仅限制于工程价款, 不包括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