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不慎将瓷瓶摔坏,赔款后鉴定为赝品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8日

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依照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1)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2)受欺诈者必须是消费者,并且基于经营者的行为而陷于错误。本案中,甲商店知假卖假,构成欺诈;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个价值仅100元的瓷器,放置于家中玩赏,王某属于消费者,并且因欺诈陷于错误,因此,王某有权请求甲商店双倍返还所付价款,即有权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 注意:该条文被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修改为: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