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劝退”员工无须赔偿?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8日

王某入职B公司之后,双方签订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前两天,王某离职,B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固定模式的《离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后王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等款项。B公司却认为是由于王某的能力未达到岗位标准被劝退,并由王某签署了《离职申请》,我公司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作出有过错的行为,不同意赔付相应款项。

那么,用人单位“劝退”职工和“辞退”职工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进行具体分析。
在这里,通常认为用人单位“劝退”劳动者其实只是一个形式,“辞退”劳动者才代表着最终的结果。在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劝说劳动者自己提出了辞职,此时,在法律上则认为是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中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承认是公司“劝退”劳动者的,此时的解除将被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
总之,成功的“劝退”最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动者辞职,当然,失败的“劝退”就可能向本案一样演变为用人单位提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