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试用期内可辞退不合格员工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9日

张某于 2019 年 9 月入职某橡胶制品公司,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对董某进行了考察,形成了座谈纪录、会议纪要等材料,在转正评定时,张某所在部门按照“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四个项目,对张某打分上报公司,后由副总经理、总经理进行酌定,公司最终评定张某不合格。公司遂在试用期届满前以张某不符合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是法院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未支持。


那么,法院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对“试用期”进行一个简要介绍。
法律之所以规定试用期的制度,目的是为了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个互相考察彼此的机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通过试岗工作实地考察相关岗位是否符合自身本来意愿,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此期间评价劳动者的职业表现是否与用工预期及岗位要求相符合,试用期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在单位用工需求与劳动者的用工意愿之间实现有效的匹配,以建立起试用期后稳定的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但也不能限制当劳动者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行为或者有品德不良、健康欠佳、能力不济等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因劳动者不符合岗位对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且不用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