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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解除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9日

2004年 4 月,苏某进入A化纤公司工作。2011年初,李某因患病离开公司,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2013 年 8 月起,公司停止为李某交纳社会保险。2021年 2 月,李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自由职业者申报户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要求确认与公司自 2004年 4 月至 2021 年 2 月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化纤公司自 2013年 8 月起至2021年 2 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对于本案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处于一个长期不联系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接下来进行一个具体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长期未曾有过联系,即劳动法领域内通常所说的“两不找”。通常认为在两者相互之间未联系的期间即“两不找”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给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退工退档手续。但是,劳动者往往就此认为,只要未办理退工手续或人事档案还在单位,仍然是单位的员工,从而借劳动关系之名提出种种不合理请求。通常而言,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一个长期彼此之间互不联系的期间,双方之间也不再继续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视为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