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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中如何合理运用事故认定书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2日

2017 年某日 18 时许,马某驾驶灰色轿车与受害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马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发现车轮胎有血迹,于是拨打 122 报案并返回现场。在现场发现还有一辆白色轿车也轧到受害人。经公安交警部门出警,认定马某与倒地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马某驾车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张某无责。公安机关依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将该案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市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重审期间,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裁定。2019 年县检察院对马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马某被无罪释放。该案从侦查阶段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在本案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是认定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之一,现笔者结合本案例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交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法定证据,既然法律将它认定为是一种证据,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就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法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它的真实性,如能证明它确实存在错误,就不应该采信,而是要依据其查明的案件事实正确下判。本案例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致张某当场死亡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一,马某的行车记录仪显示,被害人张某与马某发生碰撞前已
是倒地状态,且横卧在马路中央,可见将张某撞倒在地的另有其人。第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认定张某的死亡原因系因颅脑挫碎性损伤而当即死亡。而中国刑警学院出具的《鉴定文书》认定当时肇事车辆是从死者的后背碾压过去的,并没有碰到死者的头部,故张某头部的致命伤并非马某所致。因此,法院综合以上事实,没有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