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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逾期交房中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的探讨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市民黄先生反应,他于2012年11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4月,但在履行过程中,开发商一直到2014年7月才交房,延期交房超过90天。

而在本案中,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提起诉讼的时效,本律师认为有三种不一样的理解:
1. 以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起点:预售的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在计算的过程中必须从购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发生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也就是从合同双方约定的交房日起算。但是弊端就在于如果权利人两年之内没有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旦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开发商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违约金和赔偿责任,同时也不会再把房屋交付给权利人。

2. 从房地产公司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即从房地产公司实际交房的那一天起开始以两年为期限来计算诉讼时效。因为一旦逾期交房,侵权行为就已经出现并长期存在,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侵权行为结束的那天起开始计算,从时间上对应即开发商能够交付房屋的那一天。但是这种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不利于开发商维护自己的权益。

3. 从向法院诉讼之日起向前推两年,保护这两年内的请求权: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秉持着公平,公证地审理案件,采用了更加合理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当事人因逾期交房问题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违约金保护范围时效可以追溯到当事人起诉那天的前两年,这种计算方法其实是站在政府角度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尽可能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总的来说,若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以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及利率的,则可以以据合同约定要求向开发商要求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若没有约定的话,则确认开发商违反合同规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然后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法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