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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不能胜任”问题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解雇制度作为我国劳动立法中的核心制度之一,一直以来都备受广大民众的关注。其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作为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之一。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解除劳动者同时,必须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供该证据所依据的通常是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考核结果是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升职或降职、留任或者解聘、加薪或者降薪、是否转岗等的重要依据。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可以体现劳动者的能力,选取更优质的员工,但若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过于抽象,会常常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若此时,用人单位不能提出清楚、细化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就会经常面临败诉的风险。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同时也减轻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审查负担,提高认定效力,用人单位尽量对关键考核指标进行量化,从而使得对劳动者的考核结果更为直观,更为说服力。
 而在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任何一部法律都是调整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我国的法律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上体现出较为明确的倾斜性保护,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最后,对于劳动者因主观因素不能胜任工作而用人单位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要与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
 另一个原则就是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在法律和合同约定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超越权利界限滥用法律赋予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