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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规定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2日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劳动关系仍然是非正式的,双方在正式劳动关系之前都有一定的期限。也就是,雇主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评估员工是否合格,并检查员工。实际情况下,试用期工资与转型后工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成本的降低往往会导致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滥用。再者,有些雇主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只是对员工工作能力的考察,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是误解了试用期的性质。所以,正确理解试用期的性质,对于当事人在试用期内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影响。

一种制度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指导原则,试用期制度也是如此,试用期原则主要包括试用期约定自由原则和倾斜保护原则。
试用约定自由原则是指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就试用期达成协议,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充分表达意愿的结果,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这就是说,劳工法规定的试用期不是强制性的,双方只可以约定试用期,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了。但是,只要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和期限就要受到约定自由的限制,在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要约定工资和期限。
倾斜保护原则主要是指劳动者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通过干预国家强制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相对较弱的劳动者,以平衡二者的利益。劳动法律不应只注重保护劳动者,保护标准也应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