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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划分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法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嫁资制、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嫁资制是古罗马时期婚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人格 独立思想不断进步,对男女平等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嫁资制也逐渐改良,女方的 财产权利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可以得到返还。


吸收财产制是指女方的财产权利被男方所吸收。适用吸收财产制的情形下,女方在家庭中无独立人格,依附于男方,男方从事的 一切行为即代表家庭。夫妻一体主义下,因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子丧失其法律人 格,依附于家庭和丈夫,其在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也均归家庭和丈夫的所有。


在资本主义制度产生的初期,统一财产制得到了普遍性的适用。男女双方在 缔结婚姻关系后,除个别特有财产外,女方的原有财产全部转归男方所有,女方 仅在特定情形下拥有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只有当婚姻关系因某种原因终止时, 女方才有权向男方主张财产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并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而 发生变化,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统一由丈夫行使管理 权。在一定情况下,丈夫对妻子所有的财产还有权进行处分。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上来说,联合财产制 在现代社会中也必将被逐渐取代。


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归双方共有,由双方共施管理, 但是不包括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根据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范围的不同,共同财产制又可以 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以及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另说)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双 方各自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方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处分对方所有的财 产,当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双方各自所有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 算予以分配或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