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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内债务该怎么说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2012 年 9 月 25 日,被告谢亚芬以家庭生活需要及装修房子为由,向原告刘福安借款 五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刘福安人民币五万元整,借期 一年,月息一千元整;此款我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房子装修。借款人:谢亚芬, 2012.9.25。该笔款项的偿还期限届至后,债务人并没有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 的债务清偿义务,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因此,刘福安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 谢亚芬在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和上诉人邓荣昌是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以被告谢亚芬在向原告刘福安借款时和上诉人邓荣昌是夫妻关系, 且债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约定该笔债务的用途为家庭生活需要和装修房子,因 此,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推定该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 判决由被告谢亚芬和邓荣昌共同偿还。

被告邓荣昌不服,以“上诉人对刘福安和谢亚芬间的债务关系并不知情;谢 亚芬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而不是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和装修房子;上诉人已离婚 并在离婚协议中和对方约定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各自承担,因此对对方的债务 并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该项借款由谢 亚芬个人偿还。

二审法院认为,谢亚芬在向原审原告出具借条时表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家庭生 活需要和装修房子;上诉人没有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推翻该笔借款是用于家庭生 活需要目的,而是对方用于个人赌博用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处理夫妻债务问 题时,应倾向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时,原夫妻双方对婚内产生 的共同债务均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 担的约定或法院的债务分担比例的判决拒绝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一方清偿全 部共同债务后,对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对对方享有追偿的权利。

可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都贯彻了侧重于保护债权 人利益原则,一审法院推定为共同债务,而二审以“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的标准,但要求夫妻 中非举债方举证债务人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