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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医学鉴定不等于劳动能力鉴定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某公司职工缪某在检查施工质量时,被滑落的钢梁撞倒胸部受伤,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收到有关缪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有关的机构提起再次复审的要求。但是缪某的公司没有给缪某他们购买工伤保险。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医的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共计2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该市法院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里面的有关规定评定缪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公司要求仲裁委依据该鉴定结论裁决支付缪某伤残待遇3万余元。

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里面,裁定某公司支付缪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计8万余元。

穆某因工伤致残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非法医学鉴定。其因工伤残待遇的确定依据就应该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而非法医学鉴定机 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我国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应的规定去制定的标准;法医学伤残鉴定是法院依据相应的法规法条规章制度等等的相应依据,去对人体器官等的损害进行一个等级鉴定的。因此,法医学伤残等级不等于工伤伤残等级。劳动者因工致残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确定其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