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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视角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普遍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类案件总体呈现出主体多元 化、借贷方式多样化、涉案金额、利息高、虚假诉讼滋生等主要特点,所以,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普遍存在的证据缺失及证明困难,使涉诉纠纷中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处于常态。


1.款合同规则的疏漏
首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基于此,民间借贷合同存在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而口头合同则成为证明中的难题, 原因在于:其一,难以形成借款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债权人对于借款关系难 以形成书证,仅存在当事人陈述或者其他间接证据。其二,证据证明力低、难以达到证明标 准。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证据缺失会严重影响法官对证据所形成的心证,而反证的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本证所 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其达不到证明评价的最低要求,而反证的证明程度要求更低。因此,诉讼中由于债务人抗辩难度降低,更容易阻碍、推翻本证。
其次,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即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在诉讼中成为必须被证明的对象。提供借款的事实同样存在证明难题,原因在于:其一,现金流转难以证明。其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过于孤立。


2. 当事人行为瑕疵
原因在于:其一,法律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淡化。民间借贷关系所涉 及的主体内心缺乏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理性认知,没有风险意识、纠纷防 范意识。其二,“中国式”的人际观念。


3. 违背诚实信用导致欺诈诉讼

现实中存在当事人基于主观恶意、非法目的而使民间借贷关系陷入纠纷, 有故意伪造、毁灭借贷凭证或仅有借据未实际提供借款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