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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根据不同的合同期限或者种类进行了具体的划分。事实上应当根据职业以及岗位不同特点,综合考虑合同的期限来具体规定试用期的上限。考虑根据不同性质的岗位规定不同的试用期,将工作岗位根据对技术的要求分为非技术性、一般技术性及专业技术性。

对非技术性工作岗位,可以约定不超过1个月的试用期;对一般技术性工作岗位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对于专业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则约定不得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当然,要对上述三类岗位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否者,仍然会使良好的法律沦为空中楼阁。同时,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可以缩短为三个月。

在特定情形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适用次数,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适用期限,明显考虑的状况并不完全。对初次就业或在同一单位重新就业后改变其岗位或工作类别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适用一次的使用期限确实无可厚非,但是当劳动者改变工种或者长时间不从事某项工作而重新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当重新约定试用期。因为,此时的劳动者已经回到初次就业的状态,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始状态,即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以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彼此的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因此,应当考虑在劳动者重返单位、劳动者职位变更、单位人员重组等情形出现时,试用期重新约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