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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一)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1日

首先,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公司、自然人、公司、自然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有雇主是公司,提供劳动的是自然人。例如,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个人组织,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岁以上,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就业合同中提供的一方主体多样化,劳动合同提供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动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公民、公民和法人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制,具有广泛性。

其次,双方关系不同。劳资关系成立后,劳动者就成为雇主的一员,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劳资双方具有领导和被领导、被支配和被支配的隶属关系,雇员与雇主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还有管理与管理的关系。
劳动合同的一方不需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就可以为需求方提供劳动,双方的法律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双方是民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双方更多的是一种经济合作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管理关系和被管理关系等个人属性。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来订立合同。

再其次,双方承担的劳动风险责任主体也是不同的。劳资合同成立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和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提供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除合同中约定外,由劳动者自行承担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