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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空间因素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2日

通勤距离指的是居住地点和工作地点之间的一条合理的路径。两地之间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所谓合理路径。但员工不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伤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员工绕行的理由。

一般说来,合理的绕道理由也应视为合理的路线。如果绕过别处处理另一事项,而该事项与其工作,返回家中或日常生活无必然联系,则不得视为通勤。工人绕路的正当理由,原则上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异议时,用人单位应对理由不正当的举证责任承担。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要注意在不同的情况下居住或工作地点不同,有不同的情形。

尽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将“员工上下班途中”解释为“员工从住处到工作区域的路途”。但此后针对同一问题,国务院颁布的两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仍只规定“上下班途中”的条件,而没有进一步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员工从居住所到工作区域的路途”。所以,关于通勤路径问题的争论很大。

我认为,无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者如何考虑,毕竟公开颁布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并未进一步限定“上下班途中”,从“上下班途中”这一本意来看,主要还是职工从居住所到工作地之间的路途,“上下班途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居住地”是指单位提供的宿舍、实际居住地点、临时或经常居住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工作地"是指一个或其中一个工作地点,固定的或非固定的工作地点,雇员在与他们工作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外出的地区以及本单位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