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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一方举债责任承担认定标准模糊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1.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举债责任承担问题
在实践中,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一方举证责任承担的难点争议在于因为分居期间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而在我国并没有分居制度,对于分居期间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缺少规定,故而,法院有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分居制度的情况下即便法官会考察举债合意与举债用途也缺乏客观标准。

2.经营性债务
夫妻债务按照用途可分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很多情况下夫妻只有一方 对外参与经营,另一方不直接参与甚至是不知情。夫妻一方因参与经营而举债,征得配偶同意或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经营性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没有争议的。但现实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一方经营另一方不知情,经营收益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 律推定为共同债务就有失公正了。夫妻一方的经营性债务应如何认定亟需法律进行规制。

3.关于智力投资形成的债务
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为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取得某种技艺、技能而负债,在学业完成后与配偶离婚,那么这类债务应当如何处理?按照身份推定制毫无疑问债务应被推定为共同债务,然而智力投资具有人身专属性,若配偶未享有智力投资带来的利益那么这笔债务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这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标准。

4.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过错在个人,多与配偶无关联。但如果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 前述的理论就显得不合适了。另外违法方的配偶即便未享有违法行为带来的利益,如果知情却不明确表示反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不承担连带责任会更加放任违法方的行为,在违法方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就毫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