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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体债务的清偿规则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团体所负债务的责任财产,而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是个人行为所负债务的责任财产。如果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可以该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进行清偿。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用个人财产清偿?对此《婚姻法》第41条语焉不详。有学者认为,在共同财产不足或不能清偿共同债务时,应扩张至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相反,债务人配偶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配偶夫妻个人财产不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责。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该连带债务并非因共同财产而生的,而是夫妻团体行为所生的法律后果。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目的即为“家庭利益”。对于连带债务,各债务人所负单独的债务因具有同一经济上的目的,各债务均系达成此目的的手段。”因此担保该连带债务的责任财产,不应当以共同财产为限,而应当及于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不因夫妻离婚而受影响。无论是离婚财产分配协议还是离婚判决书,均只在夫妻双方之间生效,不能约束婚姻外的债权人。因此,若是夫或妻一方以家庭利益为目的负担夫妻团体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补充;若是夫妻双方合意负担债务,在共同财产不足时,则由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补充。相反,若是夫或妻以个人利益为目的所负债务,则属于夫或妻的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若是个人财产不足的,则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予以补充。当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并存时,可以采用“双重优先规则”, 也就是说,夫妻的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优先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当各个清偿之后有剩余财产时,才可用于另一债务的清偿。

为了维系夫妻团体的责任财产,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或妻的个人债务(如夫或妻为个人利益或者为取得﹑保管或改善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之后,应当借鉴法国、意大利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给予偿还。偿还应当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进行,既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也可能是婚姻关系终止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