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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上)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7日

很多用人单位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制度文件中,都会存在一些无效的约定条款。这些无效的约定会对员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因此产生很多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无效约定有哪些,又存在哪些争议风险呢?

1.旷一罚三天旷工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扣除当天的工资,发布批评通知,记录记过,并扣除全勤。但是,旷工扣除三天工资是违法的,相当于员工在其他两天没有工资,属于拖欠工资。争议风险:如果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辞职并要求补偿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2.试用期满才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雇主应在受雇之日起30天内向社会保险机构为其雇员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公司应在雇佣当月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企业与员工之间“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试用期满后缴纳社保”、“自愿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争议风险: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补缴,并提出辞职,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压一个月工资,员工在合同期满前离职,这一个月的工资就不发了。或者是约定员工提前离职的,要支付多少的违约金,这个约定其实是错误的,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争议风险:压一个月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员工可以投诉或提出仲裁,企业不但要支付工资,还要支付经济补偿。以上三种属于常见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之后我们谈谈不常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