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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下)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7日

很多用人单位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制度文件中,都会存在一些无效的约定条款。这些无效的约定会对员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因此产生很多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无效约定有哪些,又存在哪些争议风险呢?

下面我谈谈不常见的情形1.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支付违约金有些单位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提前离职属于所谓的“非正常离职”,因此需要给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但是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但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争议风险:劳动者这边可以无视此条款,但公司如果扣发工资作为违约金则属于违法行为。

2.试用期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除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况外,或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更为严重的情况,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订立相应的协议或者规定。争议风险:无条件解除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3.给公司造成损失,全额赔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上来看,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需要赔偿的情形极少,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1)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条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2)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因员工原因导致合同失去效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能要求员工全额赔偿。作为劳动成果的所有者,企业也应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将所有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以上三种属于不常见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