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与海北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杨某派遣至海北公司工作。
山南公司与杨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山南公司是杨某的用人单位;山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建立民事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相当于海北公司向山南公司购买杨某的劳务。杨某和海北公司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有事实的劳动管理关系,杨某在海北公司提供劳务,虽然是派遣员工,但并不应该“低人一等”,所以杨某有权在海北公司参加工会,并有权要求“同工同酬”。 根据山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杨某被“卖”到海北公司提供劳务,所以对此协议内容杨某有知情权。山南公司作为杨某的用人单位除了承担基本的签合同、发工资、上社保的责任之外,还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杨某。 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需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海北公司只是根据与山南公司的约定“购买”了杨某的劳务,杨某并非海北公司的劳动者,海北公司也没有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许可,因此对于杨某提供的劳务,海北公司可以自己使用但不可“转卖”,海北公司无权将杨某再派遣至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