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旅客买火车通票遭拒索赔1.5元 被法院驳回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旅客买火车通票遭拒索赔1.5元 被法院驳回
短短156公里路程,明明可以买直达车票,偏要买通票换乘,遭到车站拒绝后,旅客起诉索赔车票差价1.5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车站拒售通票符合相关规定,维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18年7月17日,秦某在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上海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车务段(以下简称合肥车务段)下属的六安站,要求购买当日从六安站出发途经合肥站中转签证至巢湖站的K8364次列车新空调硬座通票一张。六安站以秦某要求购买的K8364次列车可直达巢湖站无需经合肥站中转签证为由拒绝出售通票。同日,秦某分别购买了当日六安站到合肥站的K8364次列车新空调硬座车票以及次日合肥站到巢湖站的K8421次列车新空调软座车票各一张,票价分别为15.5元、18.5元。秦某认为,六安站拒卖通票,致使其多支付了1.5元,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1.5元;判决铁路上海局于2016年3月8日下发的“上海铁路局关于明确通票发售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款无效。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条规定,通票是从发站到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旅客在所购车次无法直接到达目的地站的情形下,确实需要中转时可要求购买通票。秦某在明知K8364次列车可以从六安站直达巢湖站,其出行的根本目的得以实现的情形下,要求乘坐从合肥站到巢湖站的新空调软座而坚持购买通票,仅为乘车环境的需求,不符合通票约定,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要求购买通票符合通票约定。铁路六安站依据铁路上海局下发的“车站发售通票必须严格遵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即发站至到站间没有直达旅客列车时,方可发售通票”之通知规定,以K8364次列车可直达巢湖站无需经合肥中转签证为由拒绝向秦某出售通票,并不违反通票约定。因涉案纠纷是由于秦某强制要求两被告按照一定要求与其签订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遭拒绝而产生,双方就合同内容未达成合意,致使该旅客运输合同未订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条规定,通票是从发站到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该条文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发售通票的规则是“需”中转换乘。作为担负公共交通运输职能的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不仅要保障旅客有序便捷出行,还要承担旅客运输安全责任,更负有合理调配并有效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铁路运输效率的职能。铁路运输企业为旅客提供出行便利,这并不意味着旅客可以滥用权利。秦某上诉提出其要求购买通票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条件。法院认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该条文明确在同一次列车上,同时有售硬座和软座客票时,旅客在乘车区间,可以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也就是说满足“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的条件是同一次列车上既可出售软座车票又可出售硬座票。秦某要求购买六安站至巢湖站的通票并不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遂驳回秦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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