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一女子不思悔改再贩毒获刑三年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一女子不思悔改再贩毒获刑三年
毒品之害猛于虎。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全民自觉抵制毒品意识,共筑禁毒防线,在“国际禁毒日”前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曾某礼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然而,曾某礼并未改邪归正,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2019年6月19日,曾某礼在莆田市涵江区某乡镇附近以人民币700元向吸毒人员曾某华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7克。7月7日,曾某礼在莆田市涵江区某乡镇一小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向吸毒人员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7月11日,吸毒人员姚某通过微信联系,欲向曾某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曾某礼表示同意并让姚某支付毒资,在收到姚某支付的800元毒资后,曾某礼以现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需支付1000元为由将上述毒资退回,姚某认为价格过高致双方未交易成功。7月26日,曾某礼被公安机关抓获。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礼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礼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礼在实施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为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礼庭审上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礼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公安局的作案工具Iphone7 PLUS 手机,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对待毒贩不可宽。荔城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坚持从严打击方针不动摇,开展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活动。201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33件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数52人,已审结21件29人。
同时,该院积极参与禁毒普法宣传工作,结合进村入户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并将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公开,主动扛起禁毒责任担当,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当衣食无忧、生活富足时,面对诱惑更是一种严峻的考验。毒品是魔,一时的欢愉换来的可能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唯有提高自身素养,才能抵制住欲望的引诱,使人生之路不致偏离正轨。
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