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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专盯电动车上财物盗窃 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专盯电动车上财物盗窃 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洪某伙同另外两人专门盯着他人电动车上看管不严的财物盗窃,截至案发,已得手三次,盗窃财物总价值88187.93元。6月1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洪某退赔违法所得八万八千一百八十七元九角三分,发还被害人。  2017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洪某伙同张某(已判决)、徐某(已判决)来到寿县茶庵镇某农商银行门口,将王某放在三轮电瓶车坐垫下的钱包盗走,窃得现金450元。2017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洪某伙同张某、徐某来到寿县炎刘镇某菜市场,将沈某放在三轮电瓶车车斗内布包盗走,窃得现金140元。2018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洪某伙同张某、徐某来到寿县隐贤镇,尾随从某农商银行取款出来的程某,后乘机将其放在三轮电瓶车车斗内布包盗走,窃得现金87597.93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洪某被抓获归案后,对伙同张某、徐某三次盗窃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88187.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某与同案人员张某、徐某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洪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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