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续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基础上,首次发布40个年度典型案例,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色,对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实践具有积极意义。现就其中部分典型案例邀请专家点评如下。
竺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助理(挂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具有“三多”的特点,值得提笔分享。
首先,一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数量多,达40个。2014年以来,最高法院持续发布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学习、可借鉴的优秀成果。往年的案例发布一般一次10件左右,而此次配合白皮书发布了40件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我也希望并相信优秀案例的占比能在典型案例指引下不断提升,促进环境资源审判质量整体提高。
其次,提前到来的惊喜多。民法典分编制定如火如荼,绿色原则在各相关分编的贯彻落实呼之欲出,令人期盼。本次典型案例的环境侵权案件继续精彩纷呈,环境资源类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提前揭开了“合同纠纷司法绿化”的大幕。
例如,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案涉《草原承包合同》所涉草地被划入国家湿地公园范围,继续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确认合同解除、发包人退还剩余承包费、承包人迁出湿地,并同时释明承包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另行主张,兼顾了生态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合法民事利益。
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确认了新类型的节能服务合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方关于节能效益分享款的诉请,对于推进形成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积极探索意义。
再次,贯彻环境法预防原则的司法判例多。预防性司法已然成为我国环境审批的一种重要理念,不仅环境公益诉讼贯彻这一理念,环境刑事典型案例中也发现“预防原则”的踪影,这让我感到意外的惊喜。例如,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中,针对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行为通过禁止令的方式禁止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预防功能。
蔡学恩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点评2019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二: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
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刑事案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问题。危险废物处理不当带来的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社会各界呼吁更加严格的防范及惩罚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进行了专章规定,足以显示目前国家对该类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该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践行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固体废物处理活动。同时,人民法院较好地区分不同被告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人为本,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人民法院对田锦芳、阮正华二被告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较好的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兼顾,既起到了对被告的震慑惩罚作用,又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本案审理法院的判决对于处理该类环境污染问题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吴青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点评2019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十五: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与苏洪新等5人、中山市慈航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土地是一种既具有自然资源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的环境要素,因此土壤污染既可能损害土地的生态环境功能,又可能损害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权益。本案就是典型的涉及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问题的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例。
首先,本案明确了土壤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不影响土地使用权人因受污染地块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提起私益侵权诉讼。
其次,本案肯定了受害人可以通过私益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因清运、处理造成土壤污染的固体废物发生的费用等;另外,土地使用权人为恢复土地的使用功能及财产价值,也可以在私益侵权诉讼中要求侵权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但该主张易与环境公益诉讼发生重叠,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已经实现,则不能重复主张。
最后,本案明确私益侵权诉讼中的受害人需就其损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清运、处理等费用,除需要证明其真实存在,还需证明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述裁判要点可为未来涉及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的案件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另外,本案还可以进一步研究如何判断私益侵权诉讼的诉讼请求已被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涵盖,如何判断私益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以及修复方案与受害人自行应急处置的关系等,这些问题对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损失填补有重要意义,也期待实践为我们提供更多的研究样本。
李挚萍
中山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点评2019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二十七: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
近十多年来,因建设项目(特别是“邻避”项目)的选址引起群体性的纠纷日益增加,一些地方出现公众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去表达意见、主张环境权益的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在法治社会,公众有途径以合法理性的方式地去表达意见,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本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林海等51位原告认定龙岩眼科医院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公众参与程序违法及评价结论不合理等问题,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却批准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原告选择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批复。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公众的请求,撤销了环保部门的批复。
法院认为龙岩眼科医院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征求丰华商城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龙岩眼科医院提供的《公众参与个人调查表》中公众参与材料内容不真实不可靠,新罗生态环境局未尽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做出的批复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也反映出法院对环评制度的司法审查已经从程序性审查为主,向着程序性、实体性审查并重的方向发展,司法审查的深入有助于从不同的方面审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全面实施。
张忠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点评2019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四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概念,在学理和法律上的界定并非泾渭分明,所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等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从司法实务上说,有两点是明确的:
第一,大量的环境公益诉讼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提起的,也即刑事案件提供了诸多线索。第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的案件数量都不多,但影响面和涉案金额却比较大。
本案亦是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首先,放宽了传统侵权法上对于连带责任的严苛规定,根据设置连带责任最有利于保护受害者这一法理,结合环境侵权等司法解释,判定放任监管的、合作倾倒的、在整个生态环境损害中处于一个链条的多方主体以连带责任。
其次,本案强调修复作为第一要务,尤其是当涉案污染地块无法分开进行修复的情况下,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修复责任以及不履行时支付相关费用,始终坚持将修复生态作为目的而非手段。
最后,本案适用了赔礼道歉这一责任形式,佐证了受损的环境权益具有人格属性。当然了,从保护生态环境和私主体的双重角度出发,应加大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使用方式和限度、刑罚手段的创新和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诉权的基础与关系等方面的研究,促进其尽快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