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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处置查封的不动产法律文书种类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6日

《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0条要求查封不动产时需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 号)第 12 条规定,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权属证书号、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送交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通知书回执中注明办理情况。侦查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件,提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依照有关办理查封事项。但在涉及处分查封不动产时,法院往往直接下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先前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实现清偿,要求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实现解除查封登记效果。此时登记机构需审查法律文书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登记机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的生效文书是指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只有上述文书才能认定为《物权法》第28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后果。现实中,有的法院送达解封令要求办理转移登记,该文书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凭此解封令不能解除不动产上有轮候的其他机关查封,更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