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劳动者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7日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劳动者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 双方协商一致; 
         2. 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