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老人钻货车车底被碾身亡,法院认定:死者自担责任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一名六旬老人在马路边坐了许久,突然扑倒在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底部,当场被碾压身亡。家属将司机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法院会如何判断呢?
老人扑向车底死亡 谁之过?
2019年9月26日下午,司机小丁驾驶货车以6.4km/h的速度行驶至横滘二路附近某路口时,一直坐在路边的陈老伯突然起身,从路边扑倒在货车右侧车底,结果货车的右后轮碾压过他的头部,陈老伯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老伯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丁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老伯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小丁、车辆车主(同时也是小丁的雇主)某物流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于陈老伯事发时是否属于故意碰撞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争议。
陈老伯的家属称,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是由陈老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依照相关法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时减轻比例不超过80%,故被告方应承担至少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6万余元。
司机小丁称,事发时自己是按交通规则行驶的,且当时已经注意到陈老伯坐在路面,为安全起见,其采取了减速措施缓慢行驶,是陈老伯趁车辆拐弯时突然钻进车底的。
物流公司也认为是陈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且该公司已向家属垫付了3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陈老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驶员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自担责任
陈老伯的家属表示,老人事发前精神正常,除风湿病外无其他疾病,无家庭矛盾,无任何异常。
根据事发时的视频监控显示,陈老伯在事故发生前提前三十多分钟坐在事发路口路边,且一直未离开,货车前轮已经过后,陈老伯突然起身,双手向前伸直,扑倒在正在行驶的货车车底。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老伯存在故意制造该起交通事故的高度可能性,陈老伯的家属未能对他一系列异常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而司机及保险公司认为陈老伯涉嫌故意制造案涉交通事故,相较于陈老伯家属的解释明显更具有说服力和可能性。
白云法院认为,陈老伯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坐在机动车道路边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且应当能够预见突然扑向在正在行驶中的货车车底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但其仍然实施了上述一系列的行为,可见其主观上存在制造交通事故或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故意,其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的同时,亦严重妨碍了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故系陈老伯故意行为造成,其应对自身危险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老伯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讼,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即将于2021年1月1号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