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民事责任探讨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6日
一、司法介入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案件的必要性
所谓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倒塌致使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此次汶川大地震,确实以一种巨大的摧毁力致使无数房屋坍塌。但从媒体报道可见,在地震中,有些建筑物不排除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而倒塌,并导致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对于因建筑工程质量而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是否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处理,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司法不宜主动介入说。此种观点认为,中小学校垮塌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不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救济,责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应当与民事赔偿区分开来。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济,政府应制定特别政策,通过行政救济和救助途径统一解决。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机制,其目标主要针对的是个别性损害,地震所引起的大规模损害救济,非其所能解决。诉讼程序不能获得最佳社会效果。[1]二是司法提前介入说。此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不仅应当主动介入,而且应当提前介入这些纠纷,从而消除既有纠纷和潜在矛盾,促进灾区集中力量开展重建工作。三是司法积极介入说。此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应对地震民事纠纷,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理由在于:国难当头,法院和法官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地震引发民事纠纷不可避免,必须依法解决,法院不能推脱自己的司法责任;民事纠纷的发生不以法院和法官的意志为转移。[2]
我认为,司法不宜主动介入,主张法院“主动出击”的思想,没有正确认清法院的职能。司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以依法公正裁判纠纷为目的,也就是说,由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裁判。而争议的产生和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是司法权行使的前提。法院和行政机构的不同就在于,行政机构可以主动行使其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司法机关只能是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才能行使其权力,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更何况,在立案之前,法院也无权进行主动的调查、取证等。为了保全证据而进行的鉴定等工作,也不应当由法院来进行,而应当由政府部门、相关专业机构等来进行。
我们也不赞成司法不宜介入的观点,理由在于:
第一,2008年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汶川地震中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这就是说,我国政府的态度并不是是说,不追究因工程质量而产生的责任。而追究责任的途径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当数司法途径。诚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其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免除事由,但这并不影响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便是追究行政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服,最终仍然要走司法途径。所以,简单地否定司法介入地震中的房屋质量纠纷不利于对责任的追究。
第二,司法介入地震中的纠纷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实际上是遵循了正当程序原则,赋予当事人程序性权利,这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尽管地震灾害是罕见的事件,但只要其中的纠纷依循法律程序来解决,就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只有通过司法的正当程序,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合理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司法介入有利于保持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及时性与权威性。曾有人认为,司法解决纠纷容易引起不良社会效果,甚至引发社会问题。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它总要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解决,司法方法被公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最后途径。通过司法来解决纠纷的特点在于,它使纠纷在权威机构和正当程序中得到化解,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在社会转型的时期,把各种社会冲突通过诉讼和审判机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决,正是司法所要完成的任务。所以,即使将这些案件提交到了法院,它通过程序进行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的压力。
第四,司法介入有利于发挥预防纠纷功能。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贪污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以后,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否则,就难以实现法律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司法最终裁决还意味着,所有的纠纷如果起诉到法院,符合起诉和受理的条件,法院就应该立案审理,而不能让其游离于司法之外。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灾后重建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建造大量校舍、住宅性房屋和经营性房屋,司法介入对以前开发商和建造商责任的追究,可以警示现在的开发商和建造商保质保量完成重建工作,也有利于预防将来的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大地震引起的诉讼数量多、争议大,但司法介入工作仍然应当符合既有的法律标准和要求,不能因为情况特殊就放松对责任人的追究,也不能因为损失严重而加重责任人的责任。在该类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官就应当依法审理,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化解社会纠纷是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如果地震中的纠纷能够通过非诉渠道有效化解,则没有必要提起诉讼。如果在民法的框架内解决该类纠纷,不仅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的程序,而且要严格掌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当事人起诉符合诉讼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法院则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告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二、严格把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构成要件
与普通的因建筑物质量至损案件不同,因地震引发的建筑物倒塌案件确有很多特殊性,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主体、过错认定、免责要件等等。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在既有法律和经验基础上严格把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