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网络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的中国方案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构建国际性惩治网络犯罪公约乃是加强国际合作,世界各国携手应对网络犯罪的机制保障,而就是否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国际性治理网络犯罪公约,国际社会开展了激烈的交锋,各国的主要分歧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制定的主体上,是否应该由联合国牵头制定国际性治理网络犯罪公约;第二,在治理理念上,是以网络空间自治还是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作为基本原则。从长远分析,只有尽快弥合分歧,扩大共识,才有利于加强网络犯罪治理的国际合作,实现各方的共赢。
“网络主权”概念可被看作是国家主权概念在网络空间的表现与延伸,它继承了国家主权的基本精髓,但又因为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表现出不同于传统国家主权概念的一些新特征,全球网络体系的互联互通是各国建设与运行的结果,因此对于网络的监管与治理既是网络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各国国际义务的基本表现。随着网络技术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力逐步提高,各国对于网络技术的重视与依赖程度也愈加明显,从网络空间的运行规律及各国国家主权构成的基本要素出发,我国开创性地提出了“网络主权”的概念,并在政策上和学理上予以充分解释和说明。
在网络犯罪合作治理的中国立场上看,针对网络空间全球共治的迫切需求,中国首次提出了“信息主权”的概念,特别强调各国协同治理网络空间时应首先明确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当充分尊重主权国家对网络信息数据存储、流转、管理和控制等过程中的排他性权力,并把其视为是继政治主权、经济主权等传统主权后的又一全新主权内涵,这为各国加强包括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在内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提出了新的理论支撑。在学理层面,也有我国的专家学者提出了“领网主权”的概念,将一国主权范围内物理存在的网络基础设施及在这些基础设施内储存、传输过程中的网络信息数据都看作是属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如同领土、领空等物理空间一样,一国的“领网”也应当纳入国家主权的范畴。在法制层面,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可被视作我国网络安全治理的基本法,其中有关确立网络主权的规定被看作是此次网络安全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