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则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两罪有本质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以下客观事实判定是否构成贪污:一是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平帐、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二是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三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行为人案发前有归还公款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其主观上有归还公款的意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归还”是为了使其犯罪行为不被发现的一种掩盖行为,实质上是掩盖其犯罪,不能据此认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而是因挪用公款案发, 客观原因不能归还, 行为人畏罪潜逃的, 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