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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权利边界理论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权利边界理论认为,权利是自由的体现,而自由的边界就是由权利的限制所确定的。任何权利都应存在限制,此种限制也是对行为自由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权利的边界加以确认。德国学者齐美尔曾指出:“也许在各种个人之间以及在各种群体之间的大多数关系里,界限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重要的。在两个要素对同一客体之内有一条界线把它们各自的范围分开——不管界限作为权利的争端的结束,还是作为权利的界限也许是争端的开始。”在近现代财产法中,权利边界明晰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构建财产权制度的基石。只有明晰权利边界,才能有效区分不同主体的财产权,有效促进主体对于财产的控制和使用,最大化地实现财产权固有的利益。
  在通常情况下,权利边界明晰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自己权利范围内行事,不能不当逾越界限,侵入他人权利范围,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等不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相邻关系是因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受相互邻接的物理空间限制,这种关系使相邻当事人之间“不得不”长期交往。在这样的关系中,一方期望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势必要借助邻人的容忍和帮助,如此才能保持邻人和睦、和谐的生活和生产状态。例如,在形成袋地的状态下,一方需要借助他方土地通行,他方不能排斥邻人对自己财产的利用,而应当互谅互让,容忍他人的必要通行。故而,只要有相邻关系,就必定存在权利限制和扩张,这种限制和扩张的范围,也是法律对于权利边界的确定。德国学者沃尔夫就指出:“因为相邻共同关系不形成任何单独的请求权,而仅仅是对权利行使做出了一些限制。”这就意味着,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来自对权利的界定和限制,容忍义务的范围构成了权利边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有权社会化理论和社会连带主义不是针对相邻关系而提出来的,在论证容忍义务的正当性方面不是非常到位,但透彻理解这两个理论,对于准确理解容忍义务是有帮助的。由于容忍义务的产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结果,其根本目的是维护邻人共同体之间相互协助以维系共同生活的需要,因而才具有正当性。但在相邻关系中,这种义务本身也是对不动产权利做出限制和界定的一种方式,所以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做出规定。容忍义务的设置也有利于维持和谐的邻人关系,即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以实现邻里和谐共居为目的,维持邻人长期交往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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