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
为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本案中,施工队(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甲公司(发包人)的,法院应当受理施工队的诉讼请求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发包人欠付工程款1000万元)。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题中,施工队(实际施工人)将甲公司(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发包人)支付500万元的。法院应当(而非可以)追加乙公司(转包人)或丙公司(分包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但法院此时不得主动干预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该纠纷应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