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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尚未生效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上)
作者:王宇航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当事人申请解除的合同,通常而言都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也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只是涉及到先合同义务。那未生效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早期对此不无争议。

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属于附生效条件(停止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该条件尚未成就;

其二,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尚未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其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权利人追认之前或第三人撤销之前的效力状态;

其四,附始期的合同,约定的生效期限尚未届至合同虽成立但尚未生效,就不具有合同效力,对当事人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般认为,合同未生效,不用履行对双方不会造成损害,也就没有解除之必要。有观点认为,“能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也就是说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均不适用合同解除制度。”对于早先的否定态度,现在逐渐被予以改变。对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则合同将长期停留在这种状态,或者发展到有效履行阶段,这两种结果都对无辜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强行解除合同是不适当的,至少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从《民法典》对合同解除的态度来看,它显然不限于有效合同。例如,《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另一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对于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合同终止,不要求是有效合同,而是“合同成立后”。纵观整个合同解除制度,没有严格要求只有生效的合同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