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节我们说了合同成立未生效能否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之后我们谈谈成立尚未生效合同的解除效果。对于生效的合同,双方解除的是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不再产生拘束力。那么在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况下,双方解除的是什么呢?当然还是拘束力,只不过合同成立未生效与合同生效,对合同双方产生的拘束力不同。二者的解除,均是对准其效力而言。民事法律行为自合同成立之时就自动生效。
《民法典》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的订立仍然具有约束力。当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时,协商一致终止的效力表现为通过抽象决定终止合同关系各方的自主权而赋予合同的一般正式约束力,以及约定的或法定的特殊正式约束力,如提交批准的义务和在所附有效条件履行之前的保护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生效前,由于合同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本合同的约束力是:合同未经授权不得变更或解除。应当说,该拘束力不仅仅表现在合同不能变更或者解除,而更多地体现在双方的义务上,该阶段的义务要么表现为积极义务,比如履行报批手续等;要么表现为消极义务,比如不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其拘束力实际上来源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效力。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其拘束力实际上来源于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效力。另外最高院也认为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