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不仅是普通民众分不清,甚至基层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分不清。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纠纷最根本区别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属于经济合同的民事纠纷。如何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综合考虑以下客观要素:
第一,审查行为人主体资格,即审查行为人主体的身份是否真实。对于虚构主体身份,冒充他人身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一般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以真实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的,通常情况下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希望通过履行合同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往往在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第三,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不是想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那么,就会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通常表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就不会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虽然履行了小部分合同,但却长时间不履行大部分合同。
第四,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而非行为人主观上不愿履行,说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所致,而不是客观原因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五,考察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合同后,不是积极地准备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己方义务,而是携款或者变卖货物后逃离(更换手机号或是关机失联,找不到人),则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对方履行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后,行为人不是携款或变卖货物后逃跑,而是积极筹备资金或者组织货物,则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实际处理中,往往受害人持借据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民警多数以有借据就是民间纠纷为由不受理,此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民警既不接收报案材料,也不制作报案笔录,可向上级机关投诉。